即将畢業,大連一高校大四學生林翔(化名)通過某招聘平台投遞簡曆,想找一份工作實習。去年年底,他接到了一家公司的面試通知。面試時林翔發現,接待他的卻是另外一家公司。“勸我先參加培訓,再就業,會更有前途。”林翔稀裡糊塗地簽下了培訓合同,還下載了網貸APP,分期還款本金加利息2萬多元。如今,林翔察覺不對,想終止培訓解除貸款,卻發現很難。據他了解,身邊還有多位同學也有相同遭遇,這些大學生們懷疑陷入了“培訓貸”陷阱。
招聘平台找工作 面試被推薦“培訓”
林翔是我市一所高校的大四學生,臨近畢業他着急找一份工作實習。去年年底,他開始在校招聘會和某招聘平台上投遞簡曆。2020年12月2日,一通“大連海*方人事”的電話打來,對方說看到林翔在某招聘平台上的簡曆信息,通知他過去面試。
次日,林翔來到約定地點面試,發現接待他的卻是另外一家人事公司。林翔說,他面試的崗位是小程序開發員,在面試時,這家公司的一位女員工跟他透露說,“小程序那些簡單不用學,學Java的多,掙的也多,如果不會公司可以提供培訓。”
“她當時問我清不清楚現在的培訓行情,說外面培訓都要上萬元,在她那培訓的話公司會給報銷的,而且有補助,并承諾培訓上崗後工資待遇很高,兩年後翻倍。” 林翔說,自己當時沒有社會經驗,以為是個機會就信了。之後他順利通過面試和考試,被通知簽訂合同開始培訓。
錢還沒賺到先欠下2萬多網貸
“培訓合同拿過來,我看上面寫的對乙方都很不友好,當時也有些猶豫,她又引導我說,參加培訓後有可能去北京工作,包吃包住而且還有很多福利,掙得比大連多。”就這樣,林翔最後簽訂了培訓合同。之後,對方又要他下載某網貸APP,19800元分24期付款(貸款後本金加利息總金額25502.40)。“她說不用擔心,公司會給補助幫還,我就相信了她的承諾。”林翔說,之後他按照要求,一步步操作貸了款。
按照公司規定,林翔的崗前就業培訓時間是四到六個月。他說,為了今後能更好的工作,他對這次培訓很重視,也很認真。可培訓下來,卻發現老師所講述的内容跟自己想象差距很大,對今後的就業并沒有專業上的指導和提升。他還發現,與他一起參加培訓的學員,有的一點基礎都沒有,課程完全聽不懂,課堂效率幾乎為0。
無人幫還貸 懷疑陷入“培訓貸”陷阱
從去年年底開始,林翔愈發覺得這種培訓毫無意義。可他之前為參加此培訓而辦理的網貸卻要開始還錢了。起初的幾百元林翔還可以接受,可他發現貸款在第7期開始,每月的還款額度已經達到了上千元。“我問公司還款的事,她說的話跟以前不一樣了,說公司會多開些補助,可我一直沒拿到。”林翔說,培訓公司的态度讓他開始産生了懷疑,擔心影響信用,無奈他隻能先自己還錢。之後他上網搜索,發現自己的遭遇疑似陷入了“培訓貸”的陷阱。
林翔說,後來他了解到,身邊還有不少同學也有相同遭遇。記者采訪時,也聯系了幾名大學生,他們的遭遇大緻相似。“若不想繼續培訓解除貸款,根據合同還需要賠償高額違約金。”林翔說,也有同學幹脆放棄培訓,自己還錢,有的表示會繼續與培訓公司周旋。記者了解到,有幾名大學生整理了材料,已經向轄區公安機關報案,希望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。
招聘平台:“以招聘名義招生”違規被平台封禁
林翔說,事後他也向當初投簡曆的招聘平台反映了情況。記者看到,該招聘平台經過查詢,給出了這樣的答複,“‘大連海*方科技有限公司’,在 2020 年 7 月已被我平台封禁。”“根據相關部門的反饋,該公司因為‘以招聘名義招生’被平台全面封禁。”
而根據林翔提供的那家接待他給予面試的人事公司工作人員手機号,該招聘平台進行查詢後反饋說,“這個電話也曾在我平台注冊賬号,但是,更早在 2019 年 3 月就因違規被平台封禁了。
新聞鍊接:五部委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管
近日,針對部分互聯網金融平台以大學校園為目标,通過誘導性營銷,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,誘導大學生過度超前消費,導緻部分學生陷入高額貸款陷阱的現象,銀保監會辦公廳、中央網信辦秘書局、教育部辦公廳、公安部辦公廳、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印發了《關于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,切實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。
律師觀點:
培訓貸,一般指培訓機構和網絡貸款機構進行合作,對培訓者高額有償培訓,培訓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還款。近年來,全國多地媒體都曾報道過類似案例。而大學生因缺乏社會經驗,成為陷入“培訓貸”陷阱的主要人群。
對此,遼甯團團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歐陽康表示,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。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,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。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,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。但是投遞簡曆的是一個單位,簽約培訓的是另一個機構,非用人單位,則沒有義務進行培訓。
作為大學生,對事物具備基本的分析判斷能力,在未得到用人單位錄用通知的情況下,即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,對合同的相關内容未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,其本身存在過錯。但是培訓機構利用大學生涉世不深、社會經驗不足,未對合同的相關内容及後果進行充分釋明,誘導簽約,緻使大學生對所簽訂的合同産生重大誤解,培訓機構的過錯十分明顯。 (來源:半島晨報)